第一條 為保障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權利,規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接受委托代理訴訟、仲裁(含勞動仲裁)法律事務,查詢案件當事人戶籍信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門《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依法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若干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等16部門《〈關于依法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有關法律規章及相關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仲裁法律活動,因申請立案、仲裁需要,依法自行向公安機關申請調取對方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登記住址、相片、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限〈僅限江蘇省戶籍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以及非無錫市戶籍人員在本市居住地址信息)的,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申請立案、仲裁需要,申請查詢對方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
(一)律師執業證書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二)案件當事人授權委托書(附件1);
(三)所屬律師事務所或基層法律服務所開具的介紹信或法律援助公函;
(四)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代理訴訟、仲裁查詢人口信息業務申請表(附件2)。
需要調取其他信息的,應持法院調查令申請查詢。
第四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上述材料可向本市任一公安戶籍派出所或市、區(縣)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戶政窗口申請查詢,也可以通過“太湖e警”公安政務服務平臺申請在線查詢。
第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開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或介紹信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并留有存根,載明委托人基本信息、承辦法律事務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姓名、身份號碼、執業證號等信息,注明需要收集、調取信息的內容以及與承辦案件有關的事由或者案件情況。需要查詢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的,應填寫《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代理訴訟、仲裁查詢人口信息業務申請表》,載明被查詢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并由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審核確認、加蓋公章。
第六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的申請材料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核。對省內律師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有疑問的,可登錄江蘇省司法廳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信息公開平臺(http://218.94.1.186:8090/lawyerIntegrity/#/homepage/enter)網站核驗,也可聯系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所在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核查。
第七條 查詢人口信息業務實行"一案一查"和“一申請一反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查詢:
(一)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介紹信(公函)內容被涂改的;
(三)非案件當事人直接委托的;
(四)與代理訴訟案件或仲裁事務無關的;
(五)申請查詢內容超出范圍的;
(六)不符合“一案一查”要求的;
(七)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八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的被查詢人姓名、性別、年齡、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不準確,查詢結果非唯一的,或者被查詢人因死亡、出國(境)、參軍入伍等原因已注銷戶口登記信息的,公安機關不予反饋、出具查詢結果。如需公安機關提
供相關注銷信息的,應當憑法院調查令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行收集、調取的信息屬于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以及與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有關,提供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的,或者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行收集、調取的信息與代理訴訟、仲裁法律事務無關的,可以依法不予提供或者緩期提供,并告知理由。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單位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的相關證件材料審核無誤后,應當及時向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反饋查詢結果。不能及時提供信息或者沒有信息提供的,應當及時告知。線下申請中,對于無法提供被查詢人準確身份信息,但被查詢人具有本市戶籍,能夠通過“姓名(音)+戶籍地址”“姓名(音)+年齡”“姓名(音)+年齡(范圍)+同戶親屬姓名”等組合條件進行有效查詢,且查詢結果唯一的,公安機關受理單位可以受理出具。其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被查詢人在5人(含)以下的,受理單位當場受理并現場出具《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反饋》(附件3),加蓋戶口專用章或人口信息查詢專用章。被查詢人在5人以上的,受理單位根據窗口現場辦理戶口業務情況,適當延長查詢反饋時間。因系統故障、檔案管理、調查核實等特殊情形,無法當場提供查詢結果的,受理單位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查詢結果。被查詢人達50人(含)以上的,由承辦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公安機關受理單位預約辦理。通過"太湖e警"公安政務服務平臺辦理的,根據實際辦件量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線上反饋查詢結果,加蓋“無錫市公安局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電子印章。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受理單位應將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公函律師事務所或基層法律服務所介紹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代理訴訟、仲裁查詢人口信息業務申請表》等申請材料,以及查詢結果等資料采集錄入電子檔案,有關證明復印件等紙質材料統一裝訂造冊存檔,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查詢人口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在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具介紹信(公函)、審核《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代理訴訟、仲裁查詢人口信息業務申請表》時,應當嚴格審查委托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需收集、調取的信息等內容,不得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方式,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收集、調取人口信息。
律師事務所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予以處理?;鶎臃煞账栌诠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無錫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會員違規違紀處分辦法(試行)》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公民個人信息受國家法律保護,人口信息查詢結果僅限用于依法接受委托的訴訟、仲裁法律事務。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濫用查詢權利、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查詢與承辦案件無關的人口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于因工作需要查詢獲取的人口信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公安機關查詢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規他用或者泄露。
第十三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的申請材料涉嫌弄虛作假,或者涉嫌濫用查詢權利,有大批量查詢、頻繁查詢等異常行為的,公安機關有權暫停其人口信息查詢權限,并及時將有關情況移交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處理。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對公安機關移交的涉嫌違法違規查詢人口信息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公安政務窗口申請查詢時,應主動遵守和維護窗口工作秩序,合理反映訴求,有喧嘩、吵鬧、謾罵等不文明行為的,公安政務窗口可以拒絕受理其申請,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處理。經多次通報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全城通辦”等查詢便利,限由被查詢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受理有關查詢業務。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使用“太湖e警”公安政務服務平臺在線查詢服務中存在涂改、復用申請材料等違規行為的,取消其在線查詢便利。同一律師事務所或基層法律服務所有2名(含)以上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取消該律師事務所或基層法律服務所在線查詢、“全城通辦”等便利。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因違反查詢人口信息相關規定受到行業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列入“太湖e警”公安政務服務平臺在線查詢黑名單。同時對相關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線下查詢業務進行重點監管。
被列入重點監管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有關申請材料必須由所主任審核并簽名。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市律師協會、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按不少于20%比例,對相關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詢業務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五條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定期組織召開會議,通報人口信息查詢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